(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仍应当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省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一般予以公开。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助项目研究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Anhu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结题报告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二)标识资助的研究成果材料;
(三)资助项目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完成项目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考虑到基础研究工作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项目,申请者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详细阐述项目失利因素,并形成相应的归档材料。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办收到结题报告材料后,及时开展资助项目的结题和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审查结题报告,并提出结题意见。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并将结题项目信息予以公布;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或提交的结题报告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