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超过1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
(五)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本着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经新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青年项目和杰青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等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规定的时间提交省基金办。
第三十条 年度进展报告作为结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于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以及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