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委向立项项目的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立项通知,并公布申请者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省基金工作的公正与公平,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省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日内,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对申请书中的任务内容和批准经费进行变更。
省基金办审核并签署项目计划任务书后,分别返还给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的资助管理过程中,应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基金项目实施必要的支撑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基金办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面上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