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基〔2010〕113号)
各在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 省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 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独立支配使用资助经费,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论著)、争取国家级项目资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培育应用性成果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