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接受管理的,依照《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暂扣违章机械、工具。
第六条 在货物保管有效期限内,货主可凭卸货单提取货物;超过货物保管有效期限的,由路政执法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扣除装卸费、保管费、赔(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七条 对超限重10%(含10%)以上,运输一般货物的非法超限车辆依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超过车辆轴载质量10%以上(含10%)-20%的,处二百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超过车辆轴载质量20%以上(含20%)-30%的,处三百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车辆轴载质量30%以上(含30%)-40%的,处五百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超过车辆轴载质量40%以上(含40%)-50%的,处一千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五)超过车辆轴载质量50%以上(含50%)-60%的,处二千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四千元罚款。
(六)超过车辆轴载质量60%以上(含60%)-70%的,处三千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六千元罚款。
(七)超过车辆轴载质量70%以上(含70%)-80%的,处四千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八千元罚款。
(八)超过车辆轴载质量80%以上(含80%)-90%的,处六千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一万一千元罚款。
(九)超过车辆轴载质量90%以上(含90%)-100%的,处八千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
(十)超过车辆轴载质量100%(含100%)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处二万元罚款。
未超过车辆轴载质量,车货总重量也未超过55吨,但载货后车货总高度超出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总宽度超过2.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18米的,一次性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八条 对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非法超限车辆依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