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对生产、经营企业延期换证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严把换证工作质量关是实现源头管理的重要工作。
(三)强化安全检查,严格依法依规。要加大对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围绕治理“三违”现象,严格执行防火、防毒、防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夏季、雨季防高温、防雷电、防汛等自然灾害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给予下达整改指令书、停业整顿,对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辖区内的企业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二)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77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1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