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大督查”的格局。成立大理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领导组,由州长任组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和州级行政机关综合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在州政府督查室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凡是州人民政府明确下达的工作任务、州政府领导批示事项以及州政府督查室转办的重要事项,主要领导必须亲自督促落实;对事关大局和落实难度大的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督促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工作职责。全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室要把督促工作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及时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办公室主任要把督查工作列为工作重点,主动督查,及时反馈督查工作情况。
三、健全工作机构。一是理顺工作关系。州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州政府督查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督查干部队伍,将政治素质好、管理水平高、有较强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的同志充实到督查机构。二是健全各级行政督查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督查机构,并高度重视督查人员的选配,将那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研究能力,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的人员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上来;州级国家行政机关也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形成信息畅通、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督查工作格局。
四、改善工作条件。一是要为督查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等设备,安排必要的督查工作经费。二是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督促催办、通报批评、组织协调、处理问题等职权,保证督查工作效果。三是要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会议、阅读文件、随同领导检查等条件,使其充分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督促检查。
五、健全督查制度。一是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抓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公室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对于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督促检查。凡疏于督查而延误工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二是健全报告反馈制度。对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重要决定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期办结并及时向同级政府督查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督查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其它重要工作情况,应以《督查反馈》的形式及时向政府督查机构报告;对中长期工作部署,或没有规定时限的,应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三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和各级各部门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实行通报。四是实行承办责任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督查内容和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专人专项进行督促落实;对于紧急和重大承办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重点督促、亲自部署、专人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