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救灾应急抢险和恢复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外来援助人员住宿费和工作经费,只能在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并统一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在专项救灾资金中列支。
二、统一核算,规范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各受灾县收到抗震救灾资金后,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与自身筹集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按统一核算的原则,坚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门报账机构实行专户管理、集中报账,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一)各受灾县要及时审核拨付各项抗震救灾资金。应急抢险资金,财政部门要在收文后2日内下达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灾民;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在下达文件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拨付和发放。
(二)直接补贴到受灾群众的各项救灾补助,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放。县、乡、村要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公告,登记造册,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群众知情;县乡政府要向灾区群众公布救助补助标准、享受救助补助条件及范围;村组要公示救助补助人员名单,救灾款的发放必须由领取人、发放人、发放审批人签字确认,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谁领取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灾群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到户、到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一(卡)折通”的方式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三)用于物资采购的资金,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除紧急抢险救援物资外,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由于时间紧迫,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要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购、高价采购或以次充好。
(四)用于恢复重建的资金,要坚持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全部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建设项目。除灾民民房恢复建设项目外的恢复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计划、批复、预算、施工合同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提高标准,严禁超规模、超计划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