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7·9”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90号)
祥云、宾川、弥渡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根据《
大理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大理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行动预案》,为加强“7?9”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合理分配救灾资金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范围。抗震救灾资金包括中央、省、州、县财政补助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民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单独核算,资金在收到捐赠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单独核算。
(二)抗震救灾资金的安排。
1、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要求安排;未明确具体项目需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的资金、由相关部门和本级抗震救灾资金保障组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2、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本级相关部门和本级抗震救灾资金保障组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3、本级接收的捐赠资金(含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由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抗震救灾资金保障组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捐赠者;没有明确意愿的捐赠资金,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及本级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统筹使用。
(三)抗震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1、应急抢险资金,主要用于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搭建临时住房,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危房排险除险,水电、道路、通讯的应急抢险以及解决灾民吃、穿、住、医、饮水等开支,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不得用于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
2、恢复建设资金,用于民房恢复建设补助以及因灾受损的经上级批准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