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根据州委《关于对设立州金融工作办公室有关问题的批复》(大复〔2009〕4号)和州编委《关于设立州金融工作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州编委〔2009〕37号),州人民政府已设立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州政府办公室内设正县级机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州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州委、州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2、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和省、州金融运行情况,为州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全州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组织指导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推动全州金融研究;支持和帮助全州金融行业强化自律工作。
3、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和省驻大理州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与中央、省金融机构及其驻大理州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4、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工作、支持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大理金融安全区建设。
5、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州属担保机构。策划、指导、规范全州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指导各县市政府与金融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以政府信用担保或以政府资产抵押的各项贷款。参与管理政府信用贷款偿债准备金。
6、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