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伊通河(南段)综合治理工程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
(长府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筹措伊通河综合治理建设资金,贯彻落实“水城同治,以地养河”的综合治理原则,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利用土地资源,统一平衡建设资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政府决定对伊通河(南段)沿岸土地进行统一控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区范围
控制区范围:沿新立城坝下、长营高速公路、乙七路、南湖中街、乙三路、人民大街、南三环路、临河街、新立城坝下。总面积43.2平方公里。其中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7.4平方公里,共分为四块:
地块一:在南至新立城坝下,西至长营高速公路,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东至伊通河区域内。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6.9平方公里。
地块二:在南至新立城坝下,西至伊通河,北至高速公路,东至临河街区域内。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7.3平方公里。
地块三:在南至102国道,西至人民大街,北至南三环路,东至伊通河区域内。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2平方公里。
地块四:在南至乙七路,西至南湖中街,北至乙三路,东至人民大街区域内。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2.0平方公里。
二、土地利用
控制区内17.4平方公里拟开发建设用地用于伊通河综合治理工程的融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还贷。控制区内所有的项目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伊通河综合治理相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