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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工作的通知

  五、就医及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医疗,实行由参保患者按照就近就低的原则,选择一家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门诊结算证和身份证(户口本或学生证)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在大理州统筹区以外居住或外出因病就医的参保居民,必须选择一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在缴费有效期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报销。
  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病历和门诊结算证信息,保证参保人员的数据准确、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违规费用将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七、相关责任
  (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医保经办机构终止其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将本人《医保手册》等证件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
  2、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3、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骗取基金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
  1、诊治时未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将非参保对象本人的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使用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的。
  八、费用管理
  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的收支结算和资金划拨工作,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按月申报、按月结算,与住院结算实行同步管理。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支出、住院费用支出、特殊疾病门诊支出要分别列帐,统一管理。
  九、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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