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改委关于登记节能评估咨询机构的通知
(青发改节能[2010]3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能评估咨询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节能评估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对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8〕354号)公布的第一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和新申请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本市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非本市单位必须在本市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履约能力的分支机构;
2、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且最低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二、新申请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
节能评估单位资格实行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专业有:电子、化工、医药、纺织、化纤、轻工、机械、燃气热力、农业、建筑材料、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林业、通信信息、民航、水电、火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石化、钢铁、有色冶金和其他类。拟申请登记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申请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节能评估资格,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上述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或设计单位资质,连续3年年检合格;
2、咨询单位必须从事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的编写或评估,设计单位必须从事过节能方案的设计。
三、新申请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节能评估机构资格登记表(见附件);
3、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复印件);
6、与申请的评估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与申请的评估范围相匹配的仪器、仪表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