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留山。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
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主要采取分股、分利等形式落实到农户。一是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对已将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集体林权处置符合村民组织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应予以维持;三是对撤村建居或村改公司等经济组织已将包括山林在内的资产通过民主方式依法、依规和按有关章程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固化或已完成股份化改制的,应予以认可;四是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采用公示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收益按股分配。此外,对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园地和25度以下的山坡地不分股、分利到户,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4.已划入保护的山林。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分股、分利的经营方式,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
5.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已规范流转的集体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6.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原则,依法予以调处。纠纷已解决的,要及时确权,核发林权证。纠纷尚未解决的,待解决后再确权发证。
(二)减轻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全市统一商品木材税费征收标准,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会同市林业和园林局正式发文后执行。
(三)放活经营。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采伐,可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要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非木质经营利用项目,以增强生态公益林的自我补偿能力;推行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度,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公示制度,明确管护人员、管护地段、管护面积、管护职责及奖惩办法,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