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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6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局系统基建和局代管房管理、局机关房屋固定资产管理、接收社会捐助、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初审办理工作,全市社会工作宣传、培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殡葬行业发展调研、动态信息收集、统计资料报送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行业协会。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负责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负责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助职责,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救助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含地市级异地商会,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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