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机制运行制度化、常态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011年,要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市、辖市区两级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及时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及时组织修订;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2010年,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2年,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90%以上。
四是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内容;建立定期督导制度,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常州市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监测评估,将监测评估结果运用到各级政府工作综合考评内容,并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
(三)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一是夯实组织建设基础。2010年,各镇、街道要加强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建立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现有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建设,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力争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镇、街道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二是夯实设施建设基础。每个社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三是夯实群众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室和村警务室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纳入社会化巡防内容。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老弱病残、少年儿童和流动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逐步在70岁以上独居老人居住场所推广应用家庭火灾智能救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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