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市卫生事业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卫生制度及重要文件的起草;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法律工作;参与全市卫生系统普法教育;负责卫生综合治理及考核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市卫生行政执法;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及卫生行政听证、复议工作;协调有关处室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工作要点;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二)人事处(人武保卫处)
拟订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局属单位人员录用、调配及政策性安置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局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承担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考评相关工作;组织全市卫生系统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绩效工资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用工、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职)、出国(境)任务报批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承担卫生援疆(外)干部的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治安保卫和人武双拥工作;负责全局退休职工综合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市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实施卫生财务宏观管理,拟订卫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预算内、外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经济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基本建设及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农村“三项建设”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
(四)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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