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资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是组织领导外资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具体参见《上海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规定);二是依法负有提供外资统计资料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外资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是检查2008年以来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统计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2、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的违法统计行为。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和报送有关报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外商投资统计资料档案和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掺水、作假现象;是否存在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是否存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统计行为。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上海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按时、真实、准确提供外资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网上填报),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或数据审核所需资料。

  (四)实施步骤

  1、自查阶段(7月1日-20日),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组织自查。郊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负有外资统计职责的乡镇(市级开发区)一级主管部门开展外资统计自查工作,同时,各单位抽查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根据一定比例抽取,不少于30家。

  2、抽查阶段(7月21日-31日),市商务委将组织部分单位共同组成核查小组,对各主管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和经营数据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将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3、自查总结及配合商务部抽查阶段(8月1日-9月3日)。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7月20日前上交自查报告。市商务委将根据要求对查出的外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并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另外要配合做好商务部来沪抽查的准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