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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2.明晰重大事项决议方式。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由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以上决议方式,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按照企业股本总额计算,经营层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的49%,非股东在职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可在10%至30%之间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章程规定。

  4.建立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建立职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企业主要经营者任职期间经营业绩突出或章程另有规定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在任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董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监事,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予以罢免和变更,给本企业、股东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法平稳退出市场

  畅通企业退出渠道。退出市场的企业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企业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股东权益,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企业选择公司制改制的主要程序

  (一)形成改制决议。企业在股权查证的基础上,召开股东大会,按照企业章程或股东约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改制事项。

  (二)清理企业资产。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直接管理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评估。对不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股东大会同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企业制定,也可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具体由企业股东大会确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改制的方式,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资产、债权债务、产权界定等情况),职工股份转让方案,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存续企业发展规划及股权结构设置方案等。改制方案还应附有关股权查证、资产评估等资料。

  (四)审议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经征求非股东职工意见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须事先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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