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出发,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推进公司制改制为主要形式,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新的经营体制和机制。
二、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政府引导。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深化改革,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改革形式。政府积极引导并为企业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企业深化改革,既要尊重当初改制时的历史,又要充分考虑到自身和现实环境的变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统筹兼顾,协商解决。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内部存在争议的资产归属,可由利益各方协商解决。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公开、公平、公正。深化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必备程序和手续,切实保障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参与权,操作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改革形式。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选择公司制。具体形式如下:
(一)进行公司制改制。对选择深化改制的企业,要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今后将不再设立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