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应按规定报送《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或技术查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与贷款意向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包含项目总经费、经费来源、支出,应当明细,作为独立的章节,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采取定额补助、配套经费、贷款贴息,以及无息借款等方式资助。
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用于资助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项目;配套经费用于配套支持获得上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无息借款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
(一)定额补助、配套经费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二)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费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按《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拨付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