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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食药监保〔2010〕174号 2010年7月5日)


各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江苏省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备案依据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1989年第3号令);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年第13号令);

  3.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生部卫监督发〔2007〕1号);

  4.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264号);

  5.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9〕169号)。

  二、备案范围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备案时间

  企业新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之内申报产品备案登记;过去已经上市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企业所有生产产品均应申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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