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认定的,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决定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或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不满三年的;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不满三年的(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三年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二)产量、销售额(营业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趋势,或降幅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五)因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属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生产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八)在著名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九)其他不符合《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的。
前款第(三)至(九)项情形发生时间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年及此前的三个年度内。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江苏省著名商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保护其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