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6cm×6cm一式二份);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6cm,难以附送标识的可附照片);
(六)以利害关系人名义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商标注册人出具的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委托书;
(七)企业制定实施商标战略,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的证明材料;
(八)使用该商标商品(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与报税务部门一致的法定报表;
(九)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材料;
(十)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中华老字号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中国名牌证明、国家免检产品证明、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证书、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江苏名牌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具体以有效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中的规定为准);
(十一)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二)境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十三)申请认定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保护记录(投诉书或申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十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销售区域(地级市)的销售凭证复印件,出口商品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十五)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
(十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执行标准、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口产品要出具检疫检验部门的证明)、质量抽检记录或免检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十七)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证明材料,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十八)企业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制度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向其所属的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