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工商标〔2010〕193号 2010年6月29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证公平、公开、公正,根据《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受理、公示、认定、撤销和公告,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所有或使用的注册商标符合《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四条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填写《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表格可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适时开展网上申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在江苏省著名商标三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重新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近三年相关证明材料(参考本《规定》第六条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目录;
(二)关于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