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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着“先易后难、量入为出”的原则,在起步阶段初步确定以下几个病种的住院或门诊治疗救助,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一)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六、救助标准
  (一)对审定纳入救助的重大疾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患儿住院和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孤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低保家庭患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80%。
  3.低保边缘家庭患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50%。
  (二)对上述资助费用,省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承担70%、50%、20%。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三)各医疗单位应积极支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七、组织运作
  (一)省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入,在省慈善总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地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组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采取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投入,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长效机制。
  (二)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并委托慈善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患儿应在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转诊的,按医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慈善救助费用由县级慈善会在患儿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将应由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费用不直接交给受助儿童及其监护人。其他医疗费用由患儿家庭自行支付。
  对于异地转诊救治的,其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后,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然后向县级慈善会申请救助。
  县级慈善会按规定向省、市级慈善会申请补助。经审批后,省、市级补助资金按规定承担的比例直接拨入县慈善会账户。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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