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实行轮候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登记在册的申请人名单顺序实行轮候保障,就近就地安置。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由保障对象作为承租人并提供担保人,与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为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由保障对象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开发区、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十五)明确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内的租金标准为政府指导下的准市场租金。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其中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测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应当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为承租人提供日常居住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有偿居住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十六)规范收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结余部分用于偿还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七、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扎实加以推进。要充分发挥城市住房和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十八)严格目标考核。自2010年起,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措施,把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当地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一手抓房源建设、一手抓配租保障,加强对规划、项目、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落实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结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真正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得到住房改善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