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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承租人以房产交易的方式变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四、建立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渠道
  (八)加大政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支持。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实施机构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资金从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使用当地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九)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政府投资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向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还贷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渠道解决。
  五、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保障土地供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十一)给予政策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维护投资权益。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六、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十三)完善管理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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