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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认真分析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保障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分类指导,规范开发区、街道、乡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行为。
  4.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集中开发、就近选址、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组织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开发区、街道、乡镇、工矿企事业单位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二、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三)保障对象。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新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大中专学历、工作不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就业人员初始工作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地工作期间的租房问题。
  (四)保障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供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的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三、多渠道多样化供应公共租赁住房
  (五)按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资金,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积极引导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街道、乡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以独资、集资或者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多元化的运行机制,鼓励各地由企业投资和持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维修等日常工作。这类企业可由社会机构出资设立,也可由社会机构和政府共同出资组建。
  (六)合理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不同租住需求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身生活的可以租住集体宿舍或职工公寓,居家生活的可以租住成套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进行基本室内装修,具备直接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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