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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地税局、江苏银监局《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地税局、江苏银监局)

  住房是群众的基本需求,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应当看到,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城市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矛盾仍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就我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上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的目标,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进一步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实现“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的政策措施。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与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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