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
(苏政复〔2010〕52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规范全省乡镇交管所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苏交法〔2010〕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57号)精神,同意将县级交通运输局以及运输管理、航道、海事、港口等机构在乡镇辖区内的有关行政执法权进行归并,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在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增挂“××县(市、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牌子,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港口、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具体行政管理职责由你厅会同省编办明确)。各派驻乡镇的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乡镇交管所)为县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分支机构,统一以“××县(市、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由县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负责业务管理。
二、乡镇交管所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9〕92号)规定,原由交通规费保障的基本支出改由在省切块到市、县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新增的基本支出由当地财政安排。
三、乡镇交管所原则上应当按片设置,人员编制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从紧核定,人员从原乡镇交管所正式在编人员中录用。乡镇交管所人员已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地区,应执行公务员录用程序。乡镇交管所执法人员上岗前要进行规范化培训,严格执行各项执法规范。
四、你厅要会同省编办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具体实施意见,由各地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乡镇交管所规范化建设,改善执法条件,统一执法标志,大力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树立基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