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科发展方向明确,医疗服务质量、技术和学术水平处于本市先进地位,特色突出,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发展能力。
二、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学科发展中能起到领头作用;学科成员人才梯队结构合理,临床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位者应占50%以上。
三、学科成员在3年内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
四、学科应具有北京市住院/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资质或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与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学科,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申请书》,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二、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出具《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承诺书》,统一上报北京市卫生局。
三、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学科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综合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北京市卫生局审核确定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建设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
五、网上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学科正式列入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建设计划,由北京市卫生局下发批准通知书,授予“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或“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培育学科”资格证书并挂牌。
六、入选学科须在接到批准通知书的一个月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提交《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建设任务书》。经审核通过后,由北京市卫生局、单位及学科带头人共同签章生效,作为学科建设与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北京市卫生局、单位和学科三级管理。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进行重点学科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培育)学科给予支持,指导学科建设并对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