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0〕16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北京市医疗服务整体综合能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临床医学学科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内外学术地位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持续加强北京市临床医学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是指满足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具有领先的学术和临床技术水平、满意的医疗服务质量、良好的基础支撑条件、较大的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在医疗、科研与教学等方面全方位发展、综合实力强的临床医学学科。
第三条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应瞄准国际临床医学发展前沿,以加强学科人才队伍培养、提高临床水平、科学研究和基础条件建设为主要内容,通过不断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学科间协调发展,优势与特色相互支撑,技术与学术相互依托,质量与效益相互促进的学科发展模式,提升北京市临床医学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的健康需求。
第四条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按照优势和水平分为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重点学科的整体实力应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建设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培育学科主要针对新兴和特色学科,其整体实力应已达到北京市领先水平,经建设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五条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面向北京、统筹规划;科学定位、系统管理;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公平竞争、择优建设”的原则,由北京市卫生局定期公布“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六条 北京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目录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专科)分类与代码表(GB/T3745-92)》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