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具有土地闲置费性质的支出,均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按照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时分次取得购房发票的,可按取得首张发票所载时间作为购买年度。
三、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第
二条和《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免税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并区分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