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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 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 按规定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管

  第二十条 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使用或低于首次应交存额30%(含30%)的,业主应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应一次性续交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初始交存额。(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第(三)款规定类型住宅项目参照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由业主续交)。业主续交住宅维修资金的时限应于房产主管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一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产权变更的,原业主按房屋过户协议缴足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首期应交存额后,该房屋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新业主凭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销户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凭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销户通知书》,经专户管理银行审核后办理该房屋分户账注销手续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净收益计入业主分户账,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中业主所得收益以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并按户累计积数占比或余额占比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将每年度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报送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并建立相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和账面余额等情况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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