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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
  (二)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含非住宅)或者开发建设单位留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含非住宅)或者留用房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物业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承担费用分摊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依法使用,提供必要的书面申报材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该部分业主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向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实施。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项目,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该部分业主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向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实施。
  第十七条 经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由房产主管部门根据该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并按维修费用分摊扣缴到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上。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将维修项目、维修工程预结算单、修复时间、维修费用的分摊、使用情况告知相关业主并依法取得相关业主确认后,报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在相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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