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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根据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2003年9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单纯以现房形式销售的,以取得《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回执》时间为准,下同)的住宅项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以及汕头市建设局测算的2007-2009年度汕头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数据,市区范围内高层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多层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40元。独立非住宅物业(含车库、车位)可参照高层住宅的标准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购房者应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上款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执行期限至2012年止。执行期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汕头市建设局测算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标准,结合本地房地产业实际情况调整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尚未全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或住宅项目,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申办该房屋或开发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申报并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购房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交付使用)前,应持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方可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留用、空置满一周年(含一年)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期满30日内办理完毕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该房屋业主发生变更时,房屋分户账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全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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