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泵、煤气(天然气)管道,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防盗设施(包括物业小区围墙及护栏)、道路、沟渠、池、井、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设施设备(属专业管理部门所有,以及城市市政公用部门、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不属于小区内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除外)。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本市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在与房产主管部门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本市辖区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由上至下房产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幢、单元户四级账户核算。以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总账户,总账户为一级账户。总账户下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账户,按幢号设立三级账户,按各单元户设立四级账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核算到单元户。
第八条 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该开发项目账户明细分摊核算到各单元户。
第三章 交存
第九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994年12月31日至1998年1月20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汕府[1994]195号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小区总投资1.5%的比例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1998年1月2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