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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房产〔2010〕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不包括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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