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0〕84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五日
汕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五)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汕头考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指导、监督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指导和协调区县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