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28日 川发改物价〔2010〕590号)
各市州物价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环保局:
为指导、督促正在开展的全省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纠正地方越权出台实施的优惠电价,及时发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取得实效,决定开展全省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督查各地贯彻落实四川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5号),四川省发改委等4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6号),以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目录电价表中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7号)和《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政策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95号)的情况。重点是:
1、各地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出台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是否全面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的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政策措施;
2、各地是否按照川发改物价〔2010〕376号、川发改物价〔2010〕377号文的规定从6月1日起取消了目录电价表内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是否将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
3、地方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是否执行规定的政策,地方发电企业是否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了电价优惠;
4、各地是否从6月1日起按照四川省发改委等4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6号)规定的加价标准对高耗能企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差别电价执行范围是否按照《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94号)附件所列企业(经甄别已取消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除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