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检验检测所需时间)。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一)护士执业注册审核(行政许可项目)
1. 设置依据:国务院《
护士条例》。
2. 受理范围:拟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首注初审、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个人及医疗机构。
3. 申办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4. 申报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2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学历证书应为普通全日制学校毕业证书,属于洛阳卫校3+2大专毕业的,需提交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的本人学籍表);(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2张。
5.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6. 承诺办结时限:延续及变更注册20个工作日内办理;首注根据省卫生厅规定时间上报审批。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涉及职业卫生安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 申办程序:(1)受理;(2)审核(专家评审);(3)审批;(4)颁发决定。
4. 申报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5.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6.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检验检测所需时间)。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设置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联合办理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3.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合格发证。
4.申报材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合作工作责任:各局承担联合办理事项的科室和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依法依纪行政相关规定的,按照市卫生局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 重大卫生违规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1)每月5日前将全市重大卫生违法违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包括: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上级交办要求及时查处的案件;案值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案件;拟给予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的严重卫生违法案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当事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案件的案值、违法产品数量及其他相关情况;采取的卫生行政措施;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4)做好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对比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当月重大卫生违法违规情况与上月对比;今年以来全市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县(市、区)比较分析;造成人身伤亡的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原因及比较分析。
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了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报告外,还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报。
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上级报告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后每周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一周内报告全部查处情况。
加强对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如实上报,对瞒报、谎报、缓报等不按照规定报告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报告制度
(1)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全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诚信服务行为的情况报市委、市政府领导。
(2)需上报的违反诚信服务行为主要包括: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被医院或其它组织立案的医务人员收红包、拿回扣情况;使用假药劣药、不合格医疗器械,造成3人以上(含3人)人身伤害的;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以及医务人员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经市级评价不合理率≥30%,给予暂停处方权的;出具虚假证明、伪造病历,影响司法公正的;隐情不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医疗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涉及违反诚信服务被本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