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1. 设置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2. 受理范围:个人和单位拟在本市设立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医疗服务站),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
3. 申办程序:(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受理→审查→审批→颁发审批决定;(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审批、颁发审批决定(或许可证照)。
4. 申报材料:(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申请人出具不存在以下情形的证明材料: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⑦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⑧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租赁场地开设医疗机构的需提交拟开办医疗机构场所有关房产文件;申请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①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③具有当地城市户口;④男性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诊所从简);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5.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6.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检验检测所需时间)。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1.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卫生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2. 受理范围: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本辖区从事不超过1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3. 申办程序:(1)受理;(2)审核;(3)审批;(4)发证。
4. 申报材料:(1)申请书(应有中文译本);(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2)、(3)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5.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6.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检验检测所需时间)。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项目)
1. 设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卫生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2. 受理范围:拟在本市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机构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
3. 申办程序:(1)受理;(2)审核;(3)审批;(4)发证(或批准决定)。
4. 申报材料:(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名单。
5.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6.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检验检测所需时间)。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五)放射诊疗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1. 设置依据: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2.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拟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直管医疗机构(限单独开展介入放射学或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3. 申办程序:(1)受理;(2)审核;(3)审批;(4)发证。
4.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6)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处理方案;(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