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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十)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信息;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执法监督;负责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和采供血等机构的卫生执法监督;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制定卫生监督规划,负责卫生监督员的规范化培训,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负责办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受理、承办、交办、转办、督办信访事项;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负责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十二)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点对象的日常保健、医疗就诊和病情报告的统一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在洛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下设3个科:

  1. 综合科

  负责爱国卫生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文秘、机要、电子政务、会务工作;负责科技情报、统计分析及综合性文件起草;负责定期卫生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发现问题的督查落实;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2. 业务督导科

  负责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组织开展的市容卫生检查评比工作;负责“除四害”工作和“除四害”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除四害”检查、考核、命名和技术指导;拟订检查、考核、评比、命名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3. 创建指导科

  负责全市卫生创建工作;制定爱国卫生月活动、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中医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含市爱卫办5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全供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1名兼任中医管理局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规格为正县级,领导职数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1. 设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3. 申办程序:(1)受理;(2)审核(专家评审);(3)审批;(4)发证。

  4. 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营业场所方位图及功能布局平面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3)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4)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意见书》;(5)企业名称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6)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8)专家评审意见、现场卫生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9)《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 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内。

  6.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检验检测所需时间)。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1.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 受理范围: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市政供水单位及市政二次供水单位。

  3. 申办程序:(1)受理;(2)审核(专家评审);(3)审批;(4)发证。

  4. 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3)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4)卫生管理制度;(5)卫生管理组织机构;(6)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7)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8)制水工艺流程相关资料(二次供水单位除外);(9)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10)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如: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2)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资料;(1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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