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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五)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全程监管。各地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验收制和绩效考核问责制等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凡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进行改造的村庄,首先要妥善安置好农民生产生活,做到先建后拆,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对腾退的农村宅基地要同步进行土地复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验收。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纳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并按期归还。要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强化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加强项目动态监管,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季报制度,按季度定期考核。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完善管理手段,健全项目台账,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要锁定控制好项目规模,确保土地整理规模不缩小,增减挂钩规模不扩大。要严禁乱占滥用基本农田,严禁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乱建住房,严禁借用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建设,严禁违反项目区规划和超规模用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停止该项目所在地建设用地报批和增减挂钩,并责令整改。

  (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的决策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管和验收。在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方面,实行听证制度,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要慎重对待土地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问题,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综合整治要做到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先易后难、量力而行,不得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坚决避免强拆强建。

  四、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的统一领导。省政府设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审计、环保、旅游、地勘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政策制定、项目审批、综合协调与指导,下设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项目选定、计划落实、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示范项目所在县(市、区)是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主体,要建立运转高效的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具体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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