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3、汕头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300%的,以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348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1693元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以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预缴费基数,按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计算。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当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每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4、按照《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失业保险费。
5、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原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我市2010年7至12月份各险种缴费比例按以下费率计征(2011年1至6月底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率将按规定另行调整):
1、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5)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6%、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5%计征(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