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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功能作用)
  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 (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房管、人口计生、财政、工商、卫生、教育、民政、税务、建设、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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