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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2010〕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下达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省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

  我省已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18亿斤,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地方粮食储备计划,本次新增12亿斤,使省本级和市县级地方粮食储备分别达到15亿斤。省本级15亿斤中,10亿斤作为战略储备,是宏观调控的核心,要确保全部到位,管住管实;5亿斤作为商业储备,保证应急需要。市县级地方粮食储备15亿斤,由市县政府负责按要求落实。

  二、新增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安排

  (一)新增4亿斤省级战略储备粮承储库点安排。在10亿斤省级战略储备粮中,已于2004年安排建立了6亿斤。这次新增的4亿斤,按照有利轮换、有利管理、有利应急的原则,适当集中,在原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中选择13个粮源充足、存储条件好、交通便利、管理规范的市州级库点及省直企业增加储备规模(见附表一)。

  (二)新增5亿斤省级商业储备粮承储库点安排。按照保障应急成品粮需要和支持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建设,主要安排在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承储,同时考虑山区粮食应急加工需要,适当布点。省级商业储备共安排17家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和2家山区应急加工企业承储(见附表二)。

  (三)新增市县级储备粮规模安排。新增市县级储备粮规模,按2009年《湖北统计年鉴》公布的年末城镇人口数量(不含武汉市)同比例进行分配。经征求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全省下达新增市县级粮食储备计划3亿斤(见附表三)。

  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

  (一)省级战略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为确保省级战略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10亿斤省级战略储备粮(包括现有6亿斤和新增4亿斤)费用补贴标准:每斤粮食每年补贴保管费用004元,贷款利息按省核定库存成本和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补贴,轮换费用每斤补贴01元,三年轮换一次。原6亿斤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增4亿斤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后,从入库之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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