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集中核灾,并向农信社和邮储银行出具核灾证明名单;
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并符合贴息条件的受灾养殖户,向乡镇农信社或邮储银行网点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填写省统一制定的贷款贴息申请表;
县级农信社和邮储银行机构根据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审批发放贷款,按年利率7%向贷款户收取利息,并汇总贴息申请表;
县级农信社和邮储银行机构会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进行一表三联审核盖章,分别呈报各自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数据;
省级主管部门会商审核后,省财政部门按季将贴息资金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符合条件的受灾贷款养殖户凭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审核的申请表及农信社或邮储银行贷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县、乡)按年息7%标准直接办理贴息手续。
受灾养殖户在7月25日至文件下发日之间发生的小额救灾贷款,经补充审核灾情后,符合条件的按此上报程序一并办理贴息;其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利率执行,贴息仍按7%标准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支持洪涝灾后恢复生产,解决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是我省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畜牧、水产受灾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是省委、省政府抗灾复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救灾贴息贷款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把救灾贷款精神宣传到受灾养殖户,把好事办好,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把握政策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贴息贷款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公示栏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要准确把握受灾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贴息贷款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受灾养殖户积极申请贷款、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并倾心尽力搞好服务,热情周到地耐心接受咨询。受灾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贴息贷款是农村金融部门发放,财政贴息、用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的贷款,既不是扶贫款,也不是救济款,必须按期归还。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金融、财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便民快捷”的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核灾,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办理贴息。金融部门要按照“简化程序、优先救灾”的原则,积极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对受灾养殖户的现有贷款因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不得加息、罚息,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展期。为不误农时,对提出新贷款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受灾养殖户可先贷款,后办理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