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畜牧水产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方案的紧急通知
(鄂政办发〔2010〕9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畜牧、水产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全省畜牧、水产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方案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全省农业抗灾夺丰收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帮助受灾养殖户恢复生产,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畜牧、水产受灾养殖户恢复生产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扶持。为做好此项政策落实工作,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对象及用途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以上的畜牧、水产养殖户。
救灾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恢复养殖业生产。
二、承办机构
本次贴息贷款承办机构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
三、贴息贷款的利率、期限
新增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按国家惠农优惠利率,统一按年利率7%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由省财政负责筹措安排贴息资金,县以下财政部门直接向受灾贷款户兑付贴息。
四、贴息贷款的额度
一般养殖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殖大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畜牧业: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蛋鸡存笼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笼5万只以上。
水产业:常规品种养殖面积达20亩以上,名特优品种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
五、申报时限
申报时间截止2010年8月31日。今年7月25日至文件下发日之间发生的小额救灾贷款同样享受此优惠政策。
六、贴息贷款程序